丟件損失、公物損害損失、人身傷害損失……這些因車“禍”而起的損失該由誰賠?從本期記者調查的報道題目中就可以了解,快遞員與企業的爭議在于,在派送快遞過程中,對第三人造成損害,責任歸屬如何。企業拒絕賠償的依據是“禍”因人而起,屬于快遞員的個人行為;快遞員則認為,“禍”因事起,派送快遞是職務行為,企業應當有部分責任。
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,市場交易的日益頻繁和迅捷,尤其是私營和個體經濟的繁榮,職員或者雇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情況時而有之。如何確認這些侵權行為的性質及其責任承擔,密切關系到對受害的第三人的保護,乃至社會公平正義的維護。根據現有法律,認定是否屬于職務行為,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把握:一是行為是否有經營者的授權,是否是由雇傭關系的工作人員所為。二是行為是否發生在工作時間、工作場所。三是行為是否以經營者的名義或身份實施。四是行為與職務是否有內在聯系,如行為的內容是否是工作需要,是否符合雇主雇用的目的,行為是否具有為法人謀利的意思。
依據這些認定標準,絕大多數快遞員的派送任務都應當屬于職務行為,而企業逃避責任的最大籌碼便是“沒有勞動關系”。因為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,職工的身份就無從說起,職務行為的認定既缺乏證據也缺少合理性,這也是快遞人員無法全方位得到權益保障的癥結所在。
不讓快遞員在沒有權益保障的情況下“裸奔”,這樣的呼聲從快遞、外賣行業興起之時就不斷聽到,但由勞動關系衍生出的各種責任問題仍然沒有解決。我們期待有一天,在快遞小哥因車禍造成損失時,不用再咬文嚼字地辨別個人行為和職務行為,爭論損失賠償誰來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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